《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到的育儿假与职工年休假可以同时享受吗?二者是否冲突?
留言时间:2022-08-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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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新增育儿假)”与职工年休假可否同时享受?育儿假期间职工薪资待遇是否会受影响?麻烦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单位:舒城县政府
发表于:2022-08-03 17:54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查,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请您知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仍有疑问,请联系舒城县人社局,可致电:0564-862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