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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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市司法局拟草了《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司法局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4月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www.tb9118.com/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18楼行政复议与应诉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sfj2117@sina.com;
(四)联系电话:0564-3622025。
附件:1.《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六安市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等文件起草说明
2.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4.六安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六安市司法局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6.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司法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等文件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我市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市司法局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六安市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六安市司法局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行政复议法,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调解、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卷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多方面作出规定,《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六政办秘〔2024〕82号)也对市本级复议案件办理和调解工作提出更多要求。目前,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运作、案件查阅复制和案前化解工作中出现了诸如申请流程不明晰、查阅范围不确定、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这不仅给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带来不便,也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信力的提升。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市政府六政办秘〔2024〕82号文件出台后,市司法局立即启动起草工作,组建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的业务骨干以及相关法律专家。通过认真研究,并学习借鉴甘肃、湖北、山西晋中等地区先进做法,在参考借鉴司法部有关文件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深入调研了本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该规则共计26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开篇点明制定规则的宗旨,清晰界定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人员方面,详细阐述委员会构成,委员则涵盖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行政执法与复议应诉业务骨干以及法律专家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广泛吸纳各方力量,确保决策的多元性与专业性。明确工作原则:明确委员会秉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工作原则,所有委员均需严守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及办案规范,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干预案件办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严谨的作风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2.主要职责。包括规则制定、报告审议、事项审议、问题研究、队伍建设、委员任免等方面职责。
3.职能设置,办公室设置:设立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市司法局,并明确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工作,确保委员会各项工作指令的有效传达与执行落实。人员组成:规定办公室成员组成,各成员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共同为委员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4.工作程序。包括会议形式、会前准备、会议方案等事项。对于案件咨询会议,需提前向委员提供详细的案件材料,保障委员有充足时间进行研究分析,为会议讨论奠定坚实基础。还包括会议流程和意见采纳。
5.委员权利义务。委员权利和委员义务,要求委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涉密信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积极参与会议讨论与案件审理工作,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委员会工作贡献智慧与力量。
(二)《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
该规定共计16条,主要内容有:
1.职责划分:明确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作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同时规定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情形另有规定,则遵循其规定,以确保在特殊或复杂情况下有更精准的执行依据。
2.查阅复制范围界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3.程序规范:查阅人需向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摘抄、复印材料需经承办部门同意,确保查阅复制行为的有序性和案件材料的合理管理。
4.场所与监督:市司法局为查阅人安排指定场所查阅,要求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在场,既方便查阅又保障案件材料的安全和查阅秩序。
5.权利义务与责任:当事人可复印、拍照,但不得破坏案件材料,违反规定的将受制止或追责,维护案件材料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查阅人非法使用查阅结果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将担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也将依法追究责任,强化各方责任意识。
(三)《六安市司法局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规则》共六章五十七条,涵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流程,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明确职责分工(第二章至第三章)。确立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等科室的职责边界,细化案件受理、调查、听证、调解等环节分工。推行办案小组负责制,明确组长与成员职责,强化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机制。
2.规范办案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细化案件受理标准,规定补正、不予受理、告知等情形的处理流程,建立受理前调解机制。完善审理程序,区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明确听证、调查、调卷、中止、恢复等环节操作规范。强化决定作出程序,明确纠错类决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并建立与被申请人的沟通反馈机制。
3.创新工作机制(总则、第六章)。推行行政复议文书网络审签、繁简分流、律师参与辅助办案等机制,提升办案效率。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4.强化监督保障(第六章)。明确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问题线索移送、责任追究等机制,保障行政复议权威性。
(四)《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计23条,以“规范管理、安全高效、服务利用”为目标,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1.明确管理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
职责分工: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协同配合。
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场所设施: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档案库房,配备专业装具,确保档案物理安全。
2.细化归档流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归档原则:坚持“谁办理、谁收集、谁归卷”,确保材料完整、顺序规范。
电子化建设:要求纸质档案同步电子化,严格遵循《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
分类与装订: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一案一卷(或分正副卷),统一编号装订,明确案卷组成要素。
3.规范保管与保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保管期限:分永久、30年、10年三类,明确各类适用范围(如自然资源类永久保存)。
密级管理:根据保密要求确定档案密级,严格履行解密程序。
防护措施:落实防火、防盗、防潮等“九防”要求,确保档案长期安全。
4.强化利用与监督(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利用规则:原则上以数字副本代替原件,严格审批外部调阅程序,禁止转借、涂改档案。
鉴定销毁:定期鉴定到期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并依法销毁。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录入全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提升利用效率。
责任追究:明确档案损毁、泄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1.明确调解原则与适用范围。文件确定案前调解的三项基本原则:合法性、自愿性、高效便民性,确保调解程序规范有序。细化列举8类可调解案件类型(如行政裁量争议、不作为案件、赔偿补偿纠纷等),覆盖高频争议领域,并设置兜底条款(第二条)。
2.规范全流程调解程序。建立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的双轨启动机制,规范了五步流程设计,避免程序空转。
3.创新四大工作机制。先行调解机制、多方联调机制、容错免责机制、推广总结机制。
4.强化三方面保障措施。纳入府院府检联动体系,完善接待大厅硬件设施,通过“专业+辅助”梯队建设、“三练三比”活动提升调解能力。
5.配套文书模板。提供《调解同意书》《调解协议书》等6类标准化文书模板(附件1-6),统一操作规范。
附件2:
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六政办秘〔2024〕8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根据本规则成立,为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的法定机构。
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立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具体负责日常运转。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司法行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合法性审查科(政策法规科)、法援中心、律师科、市仲裁委秘书处、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单位)同志组成。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办法等;
(二)听取行政复议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三)审议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改革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工作质效、政策保障等方面的共性问题;
(五)研究部署行政复议专项工作;
(六)为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七)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任免;
(八)对全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开展调研督察;
(九)其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文件;
(二)负责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
(三)具体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提名、选聘等工作;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各类会议;
(五)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设常任委员和专家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政府重点执法部门负责人中提名任命。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从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过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人员等专业人士中选聘,必要
时可以在市外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中选聘。
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0人;专家委员总数由市司法局根据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与履行委员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良好;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还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强影响力,或者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领域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实务经验。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通过提名任命方式产生: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商请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报送提名常任委员人选;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提名常任委员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提名任命常任委员建议名单;
(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按照下列程序选聘: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商请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报送推荐专家委员人选;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推荐专家委员人选进行评选、审查,提出拟选聘专家委员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颁发聘书。
专家委员聘期一般与本届行政复议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了解拟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的相关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发表咨询意见,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列席相关案件的听证会等,参加案件调解;
(五)参加行政复议工作相关调研、座谈、课题研究等。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未经公开的案件情况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获悉的案件信息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遵守办案规定,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四)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干预、干扰、阻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从事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有如下情形的,予以免除、调整或者解聘:
(一)未遵守保密规定,泄露案件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获悉的案件信息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遵守办案规定,或者利用委员身份从事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任职期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因身体健康、年龄、工作调整等原因无法胜任委员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免除、调整或者解聘的情形。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免除、调整或者解聘后,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应程序重新提名任命或者选聘有关委员人选。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办法等,审议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改革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行政复议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行政复议专项工作,研究解决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原则上由常任委员出席,根据议题研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委员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鼓励委员发表,并如实记录在案。
会议结束后,应当就审议通过和研究确定的事项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工作通报等,以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印发。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文件和管理制度,对外可以使用“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专用章”,应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文件签发和印章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主要职责是就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邀请3名以上人数为单数的专家委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熟悉案件涉及领域的常任委员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九条 办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议: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确定拟邀请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拟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并书面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通知相关委员。
行政复议机构一般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3日前向拟出席的委员提供相关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拟咨询的主要问题等书面材料,便于委员准备相关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时,出席的委员可以提供书面意见,也可以现场发表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客观、如实记录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并综合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会议结束后,应交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不一致,需要采取票决方式确定的,通过票决方式确定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报案件情况,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论。
第二十二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报请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并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予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拟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的委员有如下情形的,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与案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的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或者确定咨询意见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要求就审议事项以及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决定作出等发表明确意见。
委员应当积极履责,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缺席,确需请假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参与案件咨询、调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一定的咨询论证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管理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3:
六安市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复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复制工作,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一并复制给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第四条 查阅人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应当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查阅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的同意。
当事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法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复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能危及行政复议案卷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当面查阅、抄录相关材料。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当面询问听取意见。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的,当事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经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同意,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有关内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国家机关可以查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或者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经审核,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
国家机关查阅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查阅人应当保密。
第七条 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当事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单》。
第九条 当事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对查阅结果进行证明的,经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可以对查阅结果加盖行政复议机关专用章(骑缝章)或者市司法局印章(骑缝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为查阅人安排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复制提供便利。
查阅人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查阅,查阅时,应有至少1名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查阅人查阅前,应核对、检查案件材料。
查阅人查阅后,应将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和关键证据状况在《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复印、拍照,但不得涂改、毁损、拆换、抽取、增添案件材料,不得将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查阅场所。
查阅人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者收回案件材料终止查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查阅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查阅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确认无误后在《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单》上签注。
第十四条 查阅人非法使用查阅结果,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案卷材料查阅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档案复制查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4:
六安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皖司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司法局办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指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应按照“谁办理、谁收集、谁归卷”和“材料齐全、顺序规范、依事项(或人)立卷、检索编目、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整理、归卷。
第四条 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司法局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按照分工履行相关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档案具体工作,持续完善卷宗的整理、归卷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档案应放置在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
市司法局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
第七条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做好收集工作,在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加强电子化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对纸质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并存档。
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执行,并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案件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单独整理归档,并与相对应的案件文件材料建立互见号。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采用“年度一保管期限”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年度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案年度。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件材料按照结论文件材料、申请人文件材料、被申请人文件材料、第三人文件材料、审理过程文件材料进行排列。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文件材料按照结论文件材料、申请人文件材料、审理过程文件材料进行排列。
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文件材料按照结论文件材料、申请人文件材料、被申请人文件材料、审理过程文件材料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件材料一般以立卷形式整理归档,根据案件材料保密需要,可以分正卷和副卷,并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卷号。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形成的可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运转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不予受理、告知、转送、撤回、逾期不补正等)、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档案实行一卷制,不分正副卷。
其它形成的行政复议案卷(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决定应诉等),可以将一个案卷视为一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并在备注中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向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件材料按案件立卷,通常一案一卷,文件材料多的可一卷多册。不同案件的行政复议文件材料不得合并立卷。行政复议案件较少的单位,可将行政复议案件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进行整理。
案卷包括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采用软卷皮“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装订,材料过多时可一卷数册,根据档案厚度合理设置页数,并在备考表中注明。案卷装订后,在案卷封底装订线上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装盒保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每册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号。正面编在右上角,反面编在左上角,无字页面不编号。声像材料在声像盒的脊背处逐件编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涉及房屋、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及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案件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涉外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群体性,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社会影响不大、利益冲突较小、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政不作为案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生效的案件,其他适用于定期保管的案件。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划定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自案件结案后的下一个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卷封面设置全宗名称、专业类别名称、案由、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受理日期、结案日期、承办人员、复议结果、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档号等项目。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卷内文件目录设置序号、档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题名、日期、页码、密级、备注等项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在案件结案后的3个月内整理完毕,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负责档案具体工作的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库房温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继续保存和销毁的档案。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确定销毁的档案应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通常以数字副本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利用者应当确保所利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档案、不得折叠、剪贴、抽取、拆散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批注、污损档案。
六安市司法局以外的单位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查阅复制已经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照规定办理查阅复制手续。
六安市司法局以外的单位调借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凭调卷函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借手续。调借的
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可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及时将案件档案卷宗材料录入全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行政复议档案毁损、丢失、泄密或伪造、篡改、买卖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六安市司法局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六政办秘〔202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向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适用本规则。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具体负责办理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应诉等工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其他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第三条 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负责下列事务:
(一)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三)依法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四)根据权限依法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五)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意见报请作出决定;
(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提请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八)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办理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移送监察机关;
(十一)延长、中止、恢复行政复议审理,根据需要要求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十二)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员的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和管理、培训;承办有关表彰(表扬)和奖励工作;
(十三)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办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按要求办理省政府审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国务院裁决案件;
(十五)指导督促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十六)对全市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
(十七)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归档、送达;
(十八)依法办理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和研提意见作用。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结合办案实际,分设若干办案小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案小组由组长、成员组成,人员名单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提名,报请局领导审定后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组长一般由资历较深的行政复议员担任,负责确定案件审理方案,主持行政复议听证会、调查会、咨询论证会、调解会等,协调组织组内案件讨论,确定成员分工,按照权限签署法律文书,并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同时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
第六条 充实行政复议工作力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员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同时建立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配合行政复议员开展工作。推动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签批采取网络审签方式为主,必要时采取线下审签方式进行。
市政府行政复议与应诉文书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市司法局主要领导签批下列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非单独追加)、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非纠错类)、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行政复议监督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监督责令纠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二)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分管领导签批下列文书: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单独追加)、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以及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授权签批的其他事项。
(三)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文书:对于拟作出纠错类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决定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审签。重大、复杂或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设立单独的行政复议接待窗口,确定案件登记人员,负责统一登记、案前调解、分办行政复议案件等。
行政复议申请寄送到办公室或者其他科室的,有关科室应当在当日将材料转送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申请人通过邮寄、网络、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其他机关转送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登记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当日登记收到申请的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等事项,标明案件序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向承办人移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也可以通过传真、网络、其他机关转送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案件登记人员应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后,进行登记分办。
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认真接待并审核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接收材料清单。行政复议申请落款与接待日不一致的,应引导当事人标注“本材料于*年*月*日递交六安市司法局”,并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第十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涉及行政不作为的,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四)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推选的代表人须提交《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行政复议申请人为村民组的,应要求其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应当载明复议代表人所代表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推选人和被推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登记人员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登记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日内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登记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按程序报请审签。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登记人员可以在收到之日起4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前,案件登记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环节参加受理前调解,通过被申请人自查自纠、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等工作,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再处理该申请并按规定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案件登记人员原则上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受理审批表》,同时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按程序报请审签,并按照繁简分流要求,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办理,案情复杂或者受理期间有法定节假日的除外。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登记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登记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之日起5日内,案件登记人员应当将案件信息登录到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
第三章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按照繁简分流要求,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担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及时提醒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答复举证。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第三人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一)案件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二)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依据、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按照《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查阅复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
听取意见的程序按照司法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包括实地调查,现场勘验,委托鉴定,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
案件调查应当提前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沟通,经科室指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说明情况。
现场勘验和委托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需调取书面证据和资料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卷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议案件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制作听证提纲。
行政复议听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等有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实行办案小组集体讨论制度。办案小组内形成案件办理意见后,应制作讨论记录。按照讨论意见修改后,按照签批流程报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并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可以组织调解。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以自愿、合法、公平、公正为原则。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承办人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案件承办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审查范围,但本机关无权审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转送函》,按程序报请审批后,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承办人员应至少到期前五日拟草行政复议决定,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按程序报请审签。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中止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下列情况,提请变更该行政行为: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请维持。
(三)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违反法定程序;
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四)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决定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提请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2.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3.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提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请行政复议终止。
(八)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提请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九)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提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十)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提请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十一)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提请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纠错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前与行政机关做好充分沟通。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其意见。
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经办案小组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小组内有不同意见的,提请科室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科室集体讨论,应做好记录。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科室内意见分歧较大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由局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章 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统一的格式,经签发后,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加盖“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当事人送达各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附《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三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采取邮寄方式的,应采取行政复议专递方式进行。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行政复议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复议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四十四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应当向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四十九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整理、归卷,装订成册,并设立档案管理室进行管理。
卷宗应按照“谁办理、谁收集、谁归卷”和“材料齐全、顺序规范、依事项立卷、检索编目、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整理、归卷。
档案整理、归卷事宜按照《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国务院裁决案件,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具体事项。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草拟或审核答辩、答复意见;
(二)按照证据形式规范提供证据材料;
(三)派遣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章 行政复议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经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被申请人或其他行政机关,并督促履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建议书》,经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有关机关,并督促履行。
第五十五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经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被申请人,并督促履行。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问题线索移送函》,经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规范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诉源治理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原则和适用情形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对适宜案前调解的案件,经申请人申请或同意后暂不进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同时充分发挥被申请人的能动性,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一)案前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调解内容和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自愿原则。案前调解工作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性要求调解。
3.高效便民原则。案前调解工作应注重效率、效果,畅通调解渠道,丰富调解方式,便于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和参与调解。
(二)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案前调解:
1.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产生的争议;
2.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产生的争议。
3.针对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行政不作为)类案件;
4.针对申请人复议公安交管类行政处罚案件;
5.对申诉求决类信访引流的具备调解基础的行政复议案件;
上述适用情形的具体案件类型主要有:
(1)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瑕疵情形,但即使作出复议纠错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实质权益仍无法有效实现的;
(2)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裁量空间或判断余地,且行政相对人诉求正当,有一定的案前调解基础,有必要结合行政相对人诉请开展案前调解或协调化解的;
(3)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职责、给付职责,且行政相对人诉求合理,但在履职、给付程序性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
(4)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
(5)涉及政策变化,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历史成因、当事人客观状况等因素开展案前调解或协调化解的;
(6)行政复议案件以其他争议为前置基础,通过化解前置争议可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
(7)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开展案前调解的;
(8)其他具备争议实质性解决条件的案件。
二、严格规范工作流程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启动方式分为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当事人可提交书面调解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调解条件,符合调解条件的,依申请进入案前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审查前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的,依职权进入案前调解。
(一)引导征询。当面接待行政复议咨询,或者在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向申请人释明调解不影响申请期限,引导当事人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二)确认和登记。经引导,申请人申请案前调解的,提交《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申请书》。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开展案前调解的,签订《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同意书》,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及电话记录的形式确定。
(三)案前调解期限。案前调解期限不计入受理审查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开展案前调解。积极引导被申请人自行开展调解工作,或配合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案前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调解需要,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交办函》和《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结果反馈函》。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将案件相关情况及调解进程反馈给行政复议机构。
(五)案前调解结果处理
1.案前调解成功的,由申请人提交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由工作人员制作撤回申请笔录;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行政复议申请平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该案件做结案处理,受理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案件归档。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制作《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协议书》。
2.案前调解不成功的,及时转入受理程序。案前调解不成功或者调解期限届满的,应当固定争议焦点和备存相关材料,及时终止案前调解程序并重新启动受理审查,调解期限不计入受理审查期限。
3.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且有调解基础的,可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征询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同意调解的,可利用补正期限开展调解工作,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审查时限。采用补正的方式进行案前调解的,调解流程可参照上述流程。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先行调解机制。坚持“应调尽调”,收案后第一时间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主导案前调解工作时,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发给被申请人,鼓励被申请人自行开展案前调解,对原行政行为先行核查,对确有疵或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先行自纠,重新再予处理,确保案前调解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对于不作为类的案件,核实是否收到履职申请、是否超过履职期限等,通过督促被申请人自查自纠、积极履职。
(二)多方联调机制。持续推进县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积极融入“一站三中心”建设,推动在综合服务窗口设置行政复议受理、调解接待点。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制度为纽带,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基层行政复议服务点、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等平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促进条条、条块不同层面之间上下联动、互相补位,凝聚工作合力。积极发挥行政争议调解员作用,根据案件需要抽调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调解员,也可邀请行政争议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等作为调解员共同参与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吸附和疏导矛盾纠纷。
(三)调解容错机制。调解过程中,若因相关政策界限不明、对司法判例理解有歧义等造成调解结果出现偏差,或非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导致案前调解工作出现过失或明显不当,可认定为容错情形,原则上不追究个人责任,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
(四)推广总结机制。要对案前调解成效显著的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报道,传递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正面效果,营造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典型案例、方式方法应及时总结上报,由市司法局对相关机制、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持续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复议案前化解作为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关口”,在矛盾化解中作用凸显。各单位要把案前化解工作作为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渠道和切实举措,认真落实调解工作责任,细化工作分工,切实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要发挥府院府检联动机制,发挥行政机关调解优势,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大厅建设,完善配套制度,切实推动行政复议案前化解取得实效。
(二)建强工作基础。配齐配强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队伍,构建“专业+辅助”人才梯队,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实案前调解辅助力量。开展“三练三比”活动(练文书制作、练案例剖析、练调解技巧,比办案质量、比调解成功率、比群众满意度),认真开展能力培训,加强分类培养、分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和群众工作能力。
(三)落实基础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设备等设施及相关人员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完善分类保障机制,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推行“以案定补”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不得外包的核心业务范围。
附件:1.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建议函
2.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结果反馈函
3.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同意书
4.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申请书
5.行政复议案前调解联调协助函
6.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协议书
2025年 月 日
附件1: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建议函
(行政机关):
申请人XX因不服你机关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行政行为,于X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符合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情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建议你机关进一步核查原行政行为,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调,开展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并请在收到本建议函10日内向本机关反馈相关调解情况。
单位(复议专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附件2: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结果反馈函
本机关于X年X月x日收到案前调解建议函,经与申请人协调沟通,本案现已:
口协调化解成功,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口正在协调化解中,案前调解期限届满前将根据调解进展再次反馈调解结果。
口案前化解较为困难,建议转受理审查程序。(具体《情况说明》附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附件3: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同意书
本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 XX 行政行为,于x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现经沟通,本人同意进行案前调解,暂不进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程序。若案前调解未成的,则转入复议受理审查程序,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申请书
(复议机关):
本人XX因不服XX机关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行政行为,于X年X月X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进行案前调解,暂不进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程序。
望(复议机关)予以审核同意。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联调协助函
(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员/学者等):
申请人 XX 因不服XX机关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行政行为,于X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初步审查,本案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符合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情形。因本案争议涉及XX行为,恳请XX 协助开展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
单位:(复议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6:
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XX,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行政行为,于X年X月x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申请/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进行案前化解。现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行政复议调解协议:XX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和解协议一式X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本机关提交一份。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盖章)
复议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