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裕安区〔2024〕第8号)
裕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裕安区〔2024〕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六安市裕安区2024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南华路上跨G312及接线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8日以皖政地六〔2024〕25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共涉及1个地块,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春江社区境内。
地块一,拟征收土地位于小华山街道春江社区永红组、红石坎组,征收集体土地0.838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838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土地征收后,地块一拟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电子游艺最新大全 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裕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裕政〔2007〕38号)规定:在裕安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出台后,按新文件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裕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小华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3年9月11日《裕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裕预征〔2023〕32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18日